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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關于印發《廣東省不動產登記代理與估價行業違規處罰記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不動產登記代理與估價行業違規處罰記分辦法

     

    (省協會第三屆10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完善廣東省不動產登記代理與估價行業制度建設,加強廣東省不動產登記與估價專業人員協會(以下簡稱省協會)會員自律管理,根據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以下簡稱中估協)《關于印發<土地估價行業違規處罰記分辦法>(修訂)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15號)、《關于印發<土地估價行業自律處罰復議程序規則>(暫行)的通知》(中估協發[2011]16號)和省協會《章程》和《廣東省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師執業注冊辦法(修訂)》(粵土協發[2014]32號)、《廣東省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注冊辦法(修訂)》(粵土協發[2014]3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不動產登記代理與估價行業,對登記(注冊)核準、執業檢查、投訴處理以及技術審裁等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自律處罰。

    第三條 省協會秘書處是行業自律管理、處罰及復議申請的日常受理部門,秘書處組織協調紀律檢查委員會、考試與注冊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相關專家以及常務理事會完成自律處罰實施。

    第二章  行業違規處罰方式

    第四條  執業會員機構違反行業自律規定,省協會給予下列處罰:警示提醒、糾錯檢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資信或資信降級、暫停注冊、注銷注冊、暫停會籍、注銷會籍等。具體處罰形式中,前四項為行業內部處罰,后五項為公開處罰:

    1、警示提醒:以書面或面談的形式告誡、提醒有關機構糾正違規行為;

    2、糾錯檢查:要求有關機構糾正其違規行為并以書面等方式做出檢討;

    3、責令整改:要求有關機構在規定時限內采取切實行動糾正違規行為,分析違規原因,提出杜絕違規的措施,清除違規影響和后果,提交整改報告;

    4、通報批評:依違規情節輕重,在對有關機構給予警示提醒、糾錯檢查、責令整改等處罰時,可分不同層次在不動產登記代理與估價行業、國土資源系統、相關行業等范圍內將違規事項或違規機構予以通報并批評;

    5、取消資信或資信降級:視有關機構違規情節,取消有關機構的現有資信等級,如涉及A級資信機構按照資信評級全國聯動的原則,報請中估協給予資信降級或取消資信。情節嚴重者,暫時中止其參與下一年度資信評級的評選資格;

    6、暫停登記(注冊):暫時停止有關機構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內機構登記(注冊)資格,暫停登記(注冊)期間,機構不得使用相關從業證書對外開展業務;

    7、注銷注冊:取消有關機構在省協會登記(注冊)資格,收回省協會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并對外公告;

    8、暫停會籍:在規定期限內暫時中止有關機構的省協會會員資格,待整改合格辦理相關手續后恢復;

    9、注銷會籍:吊銷違規機構省協會機構會員的資格,收回省協會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并對外公告。

    第五條  執業專業人員違反行業自律規定的,省協會可給予下列處罰:警示提醒、糾錯檢查、通報批評、專家庫及名人榜除名、暫停登記、注銷登記、暫停會籍、長期禁業、注銷會籍、建議除名等。具體處罰中,除警示提醒、糾錯檢查、通報批評、專家除名為行業內部處罰外,其余為公開處罰。

    1、警示提醒:以書面或面談的形式告誡、提醒有關執業專業人員糾正違規行為;

    2、糾錯檢查:要求有關執業專業人員糾正其違規行為并以書面等方式對其違規行為做出檢討;

    3、通報批評:視違規情節輕重,在對有關執業專業人員給予警示提醒、糾錯檢查、資深停選、資深除名等處罰時,可分不同層次在不動產登記代理與估價行業、國土資源系統、相關行業等范圍內將違規事項或有關違規行為予以通報并批評;

    4、專家庫及名人榜除名:根據違規情節,取消有關執業專業人員省協會專家及名人資格和權益。對尚未獲得省協會專家及名人稱號的,在規定的期限內,暫時停止其參加省協會專家及名人評選的資格;

    5、暫停登記:暫時停止有關執業專業人員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以內執業登記資格,暫停登記期間,有關執業專業人員不得簽署相關報告;

    6、注銷登記:取消有關執業專業人員的執業登記資格,并對外公告;

    7、暫停會籍:在規定的期限內暫時中止有關執業專業人員的省協會會員資格,待整改合格后恢復;

    8、長期禁業:長期禁止(兩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關執業專業人員再次申請執業登記,違規行為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永久禁止執業登記;

    9、注銷會籍:向中估協建議,吊銷有關執業專業人員個人會員的資格;

    10、建議除名:向發證單位建議,取消有關執業專業人員的相關資格,吊銷相關資格證書。

    第六條  在對執業會員機構和執業專業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實施違規記分管理。執業會員機構、執業專業人員違反行業自律,受到行業自律處罰的同時,視情節輕重予以記分。

    記分周期為一年度,從每年11日起到1231日止,即一個完整的機構注冊年度。記分周期滿分為12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2分時,根據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罰,記分消除,重新開始記分。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七條  執業會員機構和執業專業人員違規在同時受到多項處罰時,應合并處罰,記分合并計算。合并處罰中如包含暫停注冊、暫停登記等,處罰時限可根據違規情況進行合并或增加。

    第八條  執業會員機構和執業專業人員違規受到行業自律處罰及記分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同時,可提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視違規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報告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執業會員機構違規處罰記分

    第九條  執業會員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警示提醒,并記1分:

    1、有輕微違規情形、未造成損失或影響的;

    2、夸大事實,對本機構進行虛假宣傳的;

    3、不支持機構內執業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影響執業質量的。

    第十條  執業會員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糾錯檢查,記2分。并可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

    1、使用其它機構執業專業人員參與本機構業務,未經該執業專業人員所在機構同意的;

    2、因機構主觀原因,土地估價報告或登記代理成果備案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退件的;

    3、因機構管理原因出現違規情形,未造成損失或影響的。

    第十一條  執業會員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責令整改,記3分。并可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糾錯檢查:

    1、因機構單方面原因未能履行對委托人的承諾,但未對行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

    2、土地估價重大項目不執行評估指引條款,但未對行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

    3、非主觀故意采用有失客觀的資料,未對行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中估協或省協會報告抽查不合格的;

    5、未按規定提留職業風險基金或購買職業保險的。

    第十二條  執業會員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資信降級或取消資信,記4分。并可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糾錯檢查、責令整改、在行業內通報批評等處罰:

    1、不履行與委托方約定的承諾,受到委托人投訴,對行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

    2、未經委托方許可或違反政策規定,披露執業內容或商業秘密的;

    3、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業務的;

    4、與項目對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未披露而接受業務委托的;

    5、因機構管理原因出現違規情形,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6、違規使用非專職執業專業人員的。

    第十三條  執業會員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注銷資信,并取消下一年度資信評級,記6分。并可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糾錯檢查、責令整改、在行業內通報批評等處罰:

    1、未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土地估價業績的;

    2、采用惡意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的;

    3、以不正當手段傷害同行信譽和損害同行利益的;

    4、在執業過程中弄虛作假,編造虛假案例數據的;

    5、在行業自律管理中查出不合格且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土地估價報告或登記代理成果的;

    6、明知委托方要求不合理,曲意逢迎,抬高或壓低評估價值的;

    7、因機構內部糾紛,給委托方或行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8、在年檢、資信評級、日常變更登記(注冊)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的;

    9、機構知情并縱容執業專業人員冒名替簽成果報告的。

    第十四條  執業會員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暫停注冊,情節嚴重的處注銷注冊處罰,記12分。并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糾錯檢查、責令整改、在國土資源系統內通報批評、資信降級、注銷資級等處罰:

    1、土地估價報告或登記代理成果有重大差錯,并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

    2、刻意隱瞞不動產登記代理與土地估價項目,不申報業績的;

    3、機構虛假脫鉤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以行賄方式承攬業務的;

    5、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以任何方式從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的;

    6、受到行業自律暫停注冊處罰期間,仍承攬業務、出具報告的;

    7、在一個處罰記分周期內,雖無嚴重違規行為,但多次重復違規,累計罰分達到或超過12分的。

    第十五條  執業會員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或受到暫停登記(注冊)或注銷登記(注冊)處罰后拒絕整改或整改后未通過復查的,應處暫停會籍處罰,情節惡劣的,處以注銷會籍處罰,并在相關行業內通報。

    1、私自偽造、涂改或轉讓機構從業證書、資格證書、會員證書等,或故意縱容本機構人員偽造、涂改資格證書或執業登記號的;

    2、故意縱容本機構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辦理執業登記(注冊),在行業造成惡劣影響的;

    3、在執業過程中指使或縱容公司員工弄虛作假、編造虛假案例和數據,并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六條  執業會員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給予注銷登記(注冊)并注銷會籍的處罰,并在相關行業內通報。

    1、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企業營業執照的;

    2、影響或由于估價或登記代理執業而構成犯罪并被司法部門依法查處的;

    第十七條  由多家執業會員機構聯合參與的重大土地評估項目,出現違規情形時,參與機構承擔主要責任,按規定處罰,組織協調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相應從輕處罰。

    第十八條  執業會員機構暫停注冊處罰結束日期超過登記(注冊)證書有效期,且其他條件符合登記(注冊)要求時,延期至處罰結束日期再行受理執業登記(注冊)。

    第四章  執業專業人員違規處罰記分

    第十九條  執業專業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警示提醒,并記1分:

    1、不積極參與行業公益活動,屢次借口推脫的;

    2、執業過程中態度惡劣,與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口角爭斗遭投訴或舉報的;

    3、不維護行業形象,言行不當,對行業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條  執業專業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糾錯檢查,記2分。并可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

    1、未經所在機構同意,在其他執業會員機構參與土地評估、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并獲取經濟利益的;

    2、與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有利害關系時,未履行回避義務的;

    3、簽署土地估價報告時,個人簽章不嚴謹的。

    第二十一條  執業專業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糾錯檢查,記3分。并可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等處罰:

    1、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時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2、違反執業操守,簽署不嚴謹土地估價報告或土地登記代理成果的;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土地估價或登記代理業務的。

    第二十二條  執業專業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在行業內通報批評,記4分。并可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糾錯檢查等處罰:

    1、未按規程要求到待估宗地現場踏勘的;

    2、執業過程中,未盡到職業責任核對評估資料的;

    3、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承辦業務并收取費用的;

    4、在非本人任職的執業會員機構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或土地登記代理成果上簽字的。

    第二十三條  執業專業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暫停登記,記6分。并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糾錯檢查等處罰:

    1、偽造、涂改或轉讓資格證書或登記號碼的;

    2、簽署不合格土地估價報告或登記代理成果的;

    3、私自以執業專業人員名義承攬業務的;

    4、從事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時,收集采用有失客觀資料的;

    5、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或未經委托方許可,泄露商業秘密和成果報告內容;

    6、同一委托目的簽署多份不同估價報告,造成惡劣影響的;

    7、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協會及其他上級部門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執業專業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應處暫停登記、專家庫及名人榜除名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注銷登記,記12分。并根據違規情節加處警示提醒、糾錯檢查、在國土資源系統內通報批評等處罰:

    1、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以任何方式從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的;

    2、弄虛作假,編制虛假案例、數據的;

    3、迎合委托方,簽署嚴重失實估價報告或登記代理成果的;

    4、執業登記時,偽造材料的;

    5、隱瞞情況,重復在其他機構申請執業登記的。

    6、在一個處罰記分周期內,雖無嚴重違規行為,但多次重復違規,累計罰分達到或超過12分的。

    第二十五條  執業專業人員因影響或由于估價或登記代理執業而構成犯罪并被司法部門依法查處的,或受到暫停登記、注銷登記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應處暫停會籍處罰,情節惡劣的,處以長期禁業、注銷會籍的處罰,直至建議取消其職業資格,并在相關行業內通報。

    第二十六條  由多家執業會員機構聯合參與的重大土地評估項目,出現違規情形時,參與機構的簽字執業專業人員承擔主要責任,按規定處罰,組織協調機構的簽字執業專業人員承擔次要責任,相應從輕處罰。

    第五章  記分處罰程序

    第二十七條  省協會秘書處受理違規處罰案件并核查執業檔案等客觀資料形成卷宗,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案件性質及內容抽取考試與注冊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委員以及有關專家形成工作組進行調查并作出記12分以下的處罰決定,記12分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形成處罰議案提交常務理事會表決實施。

    第二十八條 形成處罰決定后,在對違規執業會員機構或執業專業人員實施處罰前,省協會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執業會員機構或當事執業專業人員調查結果,以及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九條  執業會員機構受到暫停登記(注冊)處罰,執業專業人員受到暫停登記處罰,在處罰期結束后,應向省協會秘書處提出恢復登記(注冊)申請,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報原批準程序恢復資格。

    第三十條  執業會員機構受到注銷執業登記(注冊)處罰,執業專業人員受到注銷登記處罰,在檢查整改后,能重新達到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條件并提出申請的,按機構登記(注冊)和專業人員執業登記有關規定重新辦理。

    第三十一條  受到行業自律處罰的執業專業人員或違規機構應組織本機構對照處罰決定和相關文件,分析錯誤原因,逐項檢查落實;因執業質量原因受到處罰的,全面對照學習規程等技術文件;違規機構被要求整改的,要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措施,省協會視其整改情況安排復查。

    第三十二條  在每個記分年度結束后,省協會組織當期受到行業自律處罰的執業會員機構和執業專業人員的復查,強化行業自律處罰的效果。

    第六章  復議及聽證

    第三十三條 為維護被處罰記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處罰記分當事人對行業自律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其中,受到公開處罰的當事人可要求舉行聽證。被處罰記分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協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省協會根據情況組織協調各委員會積極參與,秘書處會員部為申請復議的日常受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復議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復議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注冊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參加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書;

    (五)申請人因不可抗力超過復議期限申請復議的,須提交有效證據;

    (六)其他。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復印件上簽署“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和簽署申請人姓名及核對日期。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復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對復議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并依照《辦法》規定,針對復議申請事項作出如下處理:

    (一)涉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估協或省協會作出的對土地估價等報告不合格的認定或不屬于復議范圍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對于符合自律處罰復議范圍的復議申請,自收到書面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進入復議程序。

    第三十六條 復議期間,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可撤回復議申請,并提交撤回復議的書面申請,省協會自收到撤回復議申請之日起,復議程序終止,處罰決定生效。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后,不能就同一處罰決定再次申請復議。

    第三十七條 已受理的復議申請經調查發現當事人提供不實情況的,省協會作出撤銷復議受理,向申請人發出《撤銷復議受理決定書》。

    第三十八條 復議審查一般采用書面審查形式,申請人提出要求或有必要時,也可采取現場調查、聽取當事人意見等形式。

    復議審查中,需要現場調查的,由2名以上復議工作人員進行,聽取當事人意見,并做好現場勘察筆錄,并由當事人當場簽字、蓋章確認。

    第三十九條 為保證復議的公正性,與復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予回避,原參與查案人員原則上也應予以回避。

    第四十條 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四十一條 復議程序開始后,省協會秘書處應根據申請復議的事實及理由,分別交由各相應的專門委員會予以復查。

    各委員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復查,并在復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得出復查結論。

    第四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復查結論作出后,交由省協會秘書處統一匯總,秘書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議決定建議,對于最終作出復議決定的,應將復議決定抄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維持原處罰決定。如果復查結論認為,原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清楚,適用依據充分,責任區分適當,程序符合《辦法》規定,應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秘書處向紀律檢查委員會提交復議決定建議,紀律檢查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省協會作出《復議決定書》。

    (二)補正處罰決定。如果復查結論認為,原處罰決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應當作出補正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秘書處向紀律檢查委員會提交復議決定建議,紀律檢查委員會抽選專家設立自律處罰復議工作組,對補正事項進行復查并以投票表決方式作出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建議,提交紀律檢查委員會討論通過,省協會作出《復議決定書》。

    (三)重新作出處罰決定。如有復查結論認為處罰決定有實體或程序上的明顯不當,應當作出重新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四)撤銷處罰決定。如果復查結論認為,原處罰決定依據不充分,或與事實不符,應當做出撤銷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本條(三)、(四)兩項決定,由紀律檢查委員會抽選專家設立自律處罰復議工作組,對復查結論進行查實并以投票表決方式作出復議結論,紀律檢查委員會討論提出復議決定建議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省協會作出《復議決定書》。

    第四十三條  申請復議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應予聽證。

    (一)聽證范圍是被處罰當事人對其受到公開處罰不服的;

    (二)本辦法所指聽證是復議程序中的特殊階段,即是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當面陳述、舉證、質證的程序。

    第四十四條 組織聽證復議的聽證員由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從省協會專家或常務理事外的協會理事中抽選不少于三人且為單數構成(有直接利害關系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不宜選為聽證人)。

    第四十五條 聽證過程中,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經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或補正后,由聽證主持人、參加人和記錄員當場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如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四十六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聽證結論交秘書處,秘書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議決定的建議

    第四十七條 復議文書格式由秘書處統一制作,復議文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案件當事人。直接送達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應當采取掛號信的方式。

    第四十八條 復議案件結案后,秘書處應當建立卷案,妥善保管,歸檔備查。

     

    第七章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不動產登記與估價專業人員協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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